摘要:本文根据制度的性质和环境将所有制度分为四类:完全契约下的正式制度,不完全契约下的正式制度,完全契约下的非正式制度和不完全契约下的非正式制度。从一个基准模型出发,通过不断放松假设,文章梳理了使用经典博弈论方法分析制度产生、持续或变迁的经济学文献,并归纳了若干主要结论。最后,作者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了构建一个完整的制度动态学理论所面临的研究议题。
关键词:制度 均衡 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 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
一、导论
(一)为什么是制度?
经济学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为什么有的国家穷,有的国家富?新古典经济学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强调了要素禀赋和技术进步的角色,新政治经济学更深入地分析了不同的政治制度对经济政策的影响,而制度经济学则从根本上揭示了制度对长期经济增长的决定作用。因为制度决定了经济主体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投资激励,决定了经济政策的制定,决定了禀赋相似的国家在经济绩效上的差别。
制度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是:第一,制度重要吗?第二,如果制度是重要的,那么为什么很多国家会有不同的制度?经由North等人开创的里程碑式的理论分析(North and Thowmas,1973;North,1981,1990;Acemoglu et al.,
(二)为什么是博弈论?
早期制度变迁或产权经济学使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是新古典价格理论[2],而本文的分析视角是经典博弈论,更准确地说是非合作博弈论。价格理论只是从静态角度分析供求两侧的市场均衡,而博弈论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互动的角度将制度刻画为一个纳什均衡。将制度理解为纳什均衡的第一个好处是,当我们发现真实世界的社会制度不完美时,我们不是去对人进行思想改造,而是去通过改变约束条件来改进现有制度。因此,Myerson(1999)甚至认为纳什均衡应该成为所有分析社会制度的共同工具,并且这一概念的提出堪与DNA的发现相媲美。博弈论方法的第二个优点是,它强调了结果对于规则的敏感性,这有利于将历史因素融入到制度分析之中(Greif,2002)。第三个优点是,博弈论允许多重均衡,有助于解释现实制度的多元化。事实上,今天的制度经济学家大多数都明显地或者隐含地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研究制度。他们或者将制度看作一种博弈规则(North,1990),或者将制度看作博弈均衡本身(Schotter,1981;Dixit,2004;Acemoglu,2005),或者将制度看作是一个包含了博弈规则和博弈均衡的系统(Greif,2006)。当然,博弈规则也是一种均衡,否则它就不是可实施的(enforceable)。
然而经典博弈论本身并不是完美的,使用博弈论分析制度也不是没有代价的。经典博弈论的第一个缺陷是,它要求参与人具有完备的、封闭的心智模式(mental model)或者说关于博弈规则的共同知识,这实际上要求参与人是超级理性的。但是,Greif(2006)乐观地认为,如果把参与人面临的环境看作制度化的规则(institutionalized rules)而不是博弈规则(rules of the game),那么当这种制度化的规则加总了分散的私人知识和信息,从而提供了共享的认知、信息和协调时,这就相当于弥补了个人的有限理性。[3] 经典博弈论的第二个缺陷是多重均衡,这使得它的结论是不稳健的(non-robust),从而给经验检验带来了困难(Greif,2002)。经济学家解决多重均衡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使用更强的均衡概念(例如序贯均衡)进行精炼(refine);通过限制参数范围对均衡集进行识别(identify);通过在具体环境中显性建模来选择均衡。选择方法更为常用,选择的工具主要是历史证据和聚点。没有完美的分析工具,因此重要的不是博弈论是否有缺陷,而是对于我们要分析的制度内生问题而言是否存在更好的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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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管理世界》2008年第8期,引用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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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均衡:一个博弈论的视角 |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市 100872。作者感谢周业安、沈吉、柯容住、江艇、方明月以及人大“契约与组织理论研讨班”的成员。文责自负。
[1] 例如,Glaeser et al(2004)认为“先有增长,后有制度”,并且针对Acemoglu et al(2001)这篇著名论文使用的制度的工具变量(殖民者死亡率)提出了质疑。
[2] 前者例如North(1990),后者例如Demsetz(1967)、Cheung(1970)、Libecap(1989)和Eggertsson(1990)。
[3] 这就好比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价格以最小的成本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了需要的所有信息(Hayek,1945),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使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