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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康书记为什么要对他的同级监督说NO?

时间:2017-05-02 08:58,来源:白鲨在线


 
聂辉华
 
最近,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火了,引起了各种热议。这部电视剧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十八大之后反腐倡廉和新常态的时代特征量身定做的。从周梅森的同名小说来看,主线是腐败和反腐败之间的激烈斗争,暗线其实是经济发展和反腐倡廉之间的微妙权衡。在我看来,该剧超越以往反腐剧的亮点,不是所谓的揭露贪官级别的“大尺度”,而是敢于从体制上反思当前的反腐问题。这一点,又集中体现在男主角李达康和易学习之间的交锋情节上。汉东省委书记沙瑞金发现了京州市的惊天腐败窝案之后,特地将正厅级的吕州市长易学习调到京州市担任市纪委书记,要求易学习在京州探索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预防腐败体制。但是,强势的达康书记霸道地对易学习试图推行的同级监督说了“NO”。

“一把手”腐败一直是这些年反腐倡廉的重点和难点。我们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反腐败研究报告表明,2000年1月到2014年3月,367个厅局级以上腐败官员案例中,“一把手”的比例高达60%。即便“一把手”腐败的现象如此普遍和严重,在现实中针对“一把手”的同级监督其实也象剧中一样难以实现。为什么呢?这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一把手”往往以发展经济为借口,担心反腐败阻碍经济发展。在《人民的名义》中,京州市纪委书记易学习提议召开一次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常委会专题会议,但是市委书记李达康一直借故拖延,在面对易学习的一再追问时,就抬出了经济工作这块万能的挡箭牌:“今年我市GDD陡降近三个百分点,制造业举步维艰,那四个远程观望的投资商不仅涉及几百亿的投资,还涉及近十万人的就业啊!”言下之意,万事堪忧,经济第一,反腐工作只能让位于经济发展。达康书记的原型应该是现实中的“能吏”,甚至是仇和式的“能人腐败”典型案例,尽管达康书记本人在剧中并没有涉及腐败。这类“一把手”的共同特征是,非常能干,但是“眼里只有经济,只有政绩,只有GDP”。

第二,“一把手”责任无限大,必然要求权力无限大,会本能地拒绝同级监督。象达康书记那样,身为省委常委、京州市委书记,贵为一方诸侯,要对辖区内几乎所有事情负责。在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下,这就是一种政治责任承包制。按小说中的原话来说,“八百八十三万人民要生存,要发展,要就业,要吃饭,要平安,我都是第一责任人!”在一个组织中,责任和权力往往是对等的,否则就会出现激励不相容的问题。既然党政“一把手”要对辖区内各类事务负“无限责任”,自然会要求“无限权力”,就会抵制同级纪委的约束。

第三,少数纪委书记自身陷入腐败,失去了监督同级党委的底气和执纪能力。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如果纪委书记自己贪污腐败,有违法乱纪的把柄在别人手里,当然难以监督其他党政官员,更不用说去监督同级党委的“一把手”了。例如剧中的京州市原纪委书记张树立,在腐败的副市长丁义珍出逃之后,在光明湖项目上找亲戚假招标,大肆收受贿赂,最终被中纪委请去“喝茶”了。这样贪污受贿的纪委书记,当然不可能监督达康书记这样的“一把手”。

虽然针对“一把手”的同级监督有上述三个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难题不能破解。首先,经济发展和反腐倡廉并非水火不相容。经济学家的研究发现,决定一国长期经济增长的根本性因素是制度,是良好的产权保护和有效的契约实施,而这都依赖于一个廉洁、法治的政府。因此,从长远来看,只要坚持规范化、法治化的反腐败,就能促进经济增长。香港地区和韩国、新加坡等东亚经济体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点。因此,党政“一把手”不能以发展经济为借口妨碍党风廉政建设。

其次,把“一把手”的责任无限放大是一种错觉,也不符合事实。中国的党政体系运行主要依靠集体领导制,不是依靠某一个人的力量。“一把手”虽然要对辖区内的各项事务负责,但并非承担无限责任,而是领导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2000-2012年,即便发生了多起严重的矿难事故,受到严重处罚(免职或撤职)的一般是政府副手(副市长或副县长),极少有党委书记受到严重处罚。因此,以不存在的“无限责任”为借口来谋求“无限权力”或“绝对权力”是站不住脚的理由。

至于纪委书记自身贪腐导致“灯下黑”的现象,的确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2014年之后,中央纪委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受理纪检监察人员的违纪问题。可以说,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在体制上进行解决。

但是要真正破解同级监督难题,我认为需要更有力度的体制改革。在目前的体制下,纪委书记比同级党委书记和政府首长低半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级”监督。在官场,“官大一级压死人”,话粗理不粗。要真正推行同级监督,就必须提升纪委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提升纪委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行政级别。例如,将纪委书记的级别提高半级,使其与党委书记和政府首长同级,同时由纪委书记兼任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为了理顺纪委书记和同级党委副书记的关系,可由纪委书记兼任党委第二副书记(第一副书记仍由政府首长兼任)。这样的做法有理有据。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并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权力和立法机关”(人大)、“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并提,这就为提升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行政级别扫清了制度障碍。这样的做法也有历史依据。在中国古代,汉朝的刺史、唐朝的节度使都是监察官员,后来演变为实质上的地方“一把手”。汉唐的监察职位后来导致了监察权力的过度膨胀,但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监察机关的规格可以很高。其实,在现代公司中,监事会主席和董事会主席通常是平级的,两者都对股东大会负责,这也说明提升监察机关首长的行政级别完全具有现实基础和可操作性。
 
(本文发表于成都商报红星新闻,2017年4月17日。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本文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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