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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若尔的新规制经济学新在何处?

时间:2014-10-27 00:00,来源:白鲨在线

 

一、对诺奖得主梯若尔的总体评价

 

    2000年以来,诺贝尔经济学奖几乎每次都是颁发给个以上的学者(2008年除外)。这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是现代经济学越来越强调合作出成就,因此获奖者往往是本领域的共同开拓者或领军者;其二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候选人名单太长,不得不一次多解决几个。2014年再度破例,颁发给了法国图卢兹大学的让·梯若尔(Jean Tirole)教授,以表彰他在市场势力和规制market power and regulation)方面的杰出成就。

    梯若尔教授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可谓名至实归,那是早晚的事。梯若尔1953年出生于法国,25岁在巴黎第九大学获得数学博士学位,年后又在麻省理工学院(MIT)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其导师是埃里克·马斯金(Eric S. Maskin)教授,后来在2007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学术界,像这样的师生诺奖得主、夫妻诺奖得主或者父子诺奖得主,那都是人间传奇,只可羡慕,不可企及。

梯若尔才华横溢,在产业组织、规制经济学、博弈论、契约理论、企业理论、公司金融、国际金融以及行为经济学等多个领域都有重要贡献。考虑到现代经济学日益技术化、分工细化,梯若尔的跨界显然需要非凡的勇气,而且关键是人家跨界照样玩得好,秘籍全在博弈论和契约理论!

凭借数学博士的技术功底和法国理工科教育的背景,梯若尔在数学建模方面非常擅长化繁为简、化零为整、以旧换新,他在这方面简直就是天才!他先是借助博弈论工具,引入了厂商之间的互动决策,改造了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从而在前人的基础上整合了新产业组织理论框架,写出了里程碑式的教材《产业组织理论》(1988年)。然后,他与博弈论大师朱•弗登伯格Drew Fudenberg)合作,在初级博弈论教材的基础上增加了动态博弈和重复博弈,完成了高级博弈论的经典教材《博弈论》(1991年)。紧接着,他与法国好友-雅克·拉丰Jean-Jacques Laffont1947~2004)合作,利用博弈论和契约理论的框架,引入了信息不对称因素,完成了专著《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1993年),奠定了新规制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后来他进一步将新规制经济学应用于电信行业,与拉教授合著了《电信竞争》(1999年)。

这样的成就已经令人摒息而视了,但梯若尔根本停不下来。他凭借博弈论和契约理论的工具优势杀入了金融学领域,先后撰写了《银行业的审慎监管》(1994年)、《金融危机、流动性与国际货币体系》(2002年)、《公司金融理论》(2006年)、《平衡银行》(2010年)以及《内部和外部流动性》(2011年)等多部著作。

获得诺贝尔奖经济学奖的学者,多数是在某个领域做出了原创性的贡献,他们的代表作就是论文。近年来,也许只有2009年得主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是个例外。但梯若尔例外得有点厉害,他最为人所知的不是某篇经典论文,而是《产业组织理论》、《博弈论》等经典教材。这表明,梯若尔不仅有一流的原创能力,而且有超一流的理论整合能力。根据权威的谷歌学术引擎统计,梯若尔被引用次数最多的作品是《产业组织理论》,高达12500多次!据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作品的最高被引用次数的均值是3000,要是完全按照引用率计算,梯若尔该得四次诺奖!

 

二、新规制经济学的核心思想

 

梯若尔教授的主要贡献是分析了“市场势力和规制”,开创了新规制经济学。那么,新规制经济学究竟“新”在何处呢?下面,我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进行说明,并通过放松假设来阐述梯若尔教授及其合作者在新规制经济学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

假设A市的地铁系统是由一家公司专营的,不妨就叫A市地铁公司。因为地铁属于公用事业,和自来水、煤气、电力、电信、邮政等行业一样,具有规模经济和互联互通的特性,因此属于“天然垄断”行业。换句话说,这样的行业如果有多家企业竞争,会导致固定投资浪费,缺乏规模经济。既然只有一家或者少数几家企业专营,就会产生垄断问题,包括价格过高、服务较差以及缺乏创新等通病。此时,既要保持专营企业的规模经济,又要防止其垄断行为,那么就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对垄断企业进行规制(regulation,或译为管制)。用经济学术语来说,政府主管部门(比如A市发改委)就是规制者或委托人,而A市地铁公司就是被规制企业或代理人。

传统的规制理论认为,要防止垄断的专营企业定价过高,就要对其价格进行规制。主要的规制方式有两种: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或者按照平均成本定价。从效率上讲,企业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是最优的。但具有规模经济的垄断企业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因此边际成本定价会导致企业亏损。为此,必须由政府对其进行价格补贴。另一种做法是,让垄断企业按照平均成本定价,这样平均收益等于平均成本,企业既能保持盈亏平衡,又不定价过高。

上述方案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现实中往往行不通。因为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知道自己的确切成本,但是规制者往往只知道总成本,不知道具体的分项成本,或者仅仅知道成本的大致范围。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被规制企业就有动力隐瞒信息,高报成本,以便获得更多财政补贴,这就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同时,既然政府总是能帮助企业弥补亏损,企业就不会有动力去降低成本,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问题。收益率规制、产量规制以及其它传统的规制方法,都隐含了“对称信息”这个假设,因此也都难以解决上述激励问题。

当传统规制理论玩不转时,新规制经济学应运而生了。拉丰和梯若尔引入信息不对称这个基本假设,利用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受规制企业的定价、生产、服务、质量和接入等方面的最优规制方案,从而开创了“新规制经济学”(new regulatory economics)。新规制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可以用下面这个简单的例子来管窥

假设A市地铁公司每人次的单位成本是2元,也可能是4元;前者代表低成本和高效率类型,后者代表高成本和低效率类型。这些是公共信息。地铁公司知道自己属于哪种类型,但是A市发改委不知道,因此地铁公司拥有私人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如何能够让地铁公司真实地报告其成本呢?

根据新规制经济学,A市发改委可以提供一个“合同菜单”给地铁公司,让其必须选择其中一种定价方案。方案一为固定价格合同:每张票价为4元,准许生产20个单位;方案二为成本加成合同:不管成本多少,政府为每张票价补贴20%的利润,准许生产10个单位。在这种机制设计下,如果地铁公司属于高效率类型(成本为2元),它一定会选择固定价格合同,因为这样它就可以获得更多利润。相反,如果地铁公司属于低效率类型(成本为4元),它就只能选择成本加成合同,以便获得稳定的利润率。当不同类型的被规制企业选择了不同的规制契约时,在这个分离均衡中,规制者就成功地识别了企业的真实类型,从而巧妙地解决了逆向选择问题。如果规制者要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可以提供一个简单的固定价格合同,例如价格上限为4元,此时被规制企业就变成了剩余索取者,因此在服务质量可监督的情况下,一定会努力降低成本。

简单地说,固定价格合同有利于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但是可能给予了被规制者太多租金;而成本加成合同有利于解决逆向选择问题,但是不利于降低成本。因此,规制者可以提供一个一般化的线性激励合同,即在确保被规制企业不亏损的前提下,被规制企业可以分享降低成本带来的一部分利润。拉丰和梯若尔证明,这样一种简单的线性激励契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同时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为固定价格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都可以看作是线性激励合同的特殊形式。

线性激励模型虽然简单,但是非常强大,它刻画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规制者必须面对的基本权衡取舍:激励和抽租。然后,梯若尔和拉丰通过逐步放松假设,对上述模型进行了几个方向的重要拓展,从而考虑了更为现实也更为复杂的情形。

拓展之一是,假设服务质量是难以监督的,此时被规制企业就会通过牺牲服务质量来降低成本,从而得到更多利润。为此,应该在线性激励契约中降低激励强度,减少给予被规制企业的利润分成。并且,产品是经验品和搜寻品时,情况又有所不同。

拓展之二是,如果是重复博弈,那么规制者在第一期博弈中通过成本加成契约可以了解企业的真实成本类型,从而在第二期可以完全剥夺被规制企业的信息租金,即信息不对称不再存在了。预期到这点,被规制企业在第一期就不会去主动暴露自己的成本类型,此时一个混同均衡的激励契约可能是最佳的。这实际上涉及政府承诺问题,即政府是否能够保证不去利用企业的私人信息,并且在中途单方面改变规制契约。拉丰和梯若尔区分了完全承诺、部分承诺和无承诺三种情况,分别讨论了不同情形下的最优规制契约。

拓展之四是,假设规制者可能会和被规制企业合谋,通过利益输送,操纵价格或隐瞒成本。此时,需要设计防范合谋的规制机制,并且一般来说政府作为上级委托人必须付出一定的信息租金,或者设立多个规制机构,又或者限制规制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拓展之五是,由于一定程度的有限理性和缔约成本,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况并将其写进契约,此时任何契约都是不完全的。当规制者的权力范围比较模糊时,政府或立法机构就必须对规制工具进行限制。

拓展之六是,考虑被规制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一个私营的被规制企业会使得经理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更一致,从而提高经理人的激励,但是他将面临股东利益和政府目标之间的冲突难题。

上述研究成果集中反映在拉丰和梯若尔合著的《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这本书的被引用次数超过4700次,是拉丰所有作品中被引用次数最高的,也是新规制经济学的划时代作品。令人扼腕叹息的是,如果不是在十年前因病英年早逝,拉教授绝对有资格和梯若尔共享今年的诺奖!

几年之后,拉丰和梯若尔将新规制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具体应用到电信行业的规制之中,完成了重要作品《电信竞争》。这本书可以看作是《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关于接入定价的拓展。考虑这样一种场景:中国联通垄断了北京市固定电话业务,而其长途电话属于竞争性业务。此时,如何设计规制方案,才能保证中国联通不对其长途电话业务的竞争对手进行价格歧视或者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时接入定价如何计算?此外,如何让公用事业企业在普遍业务和增值业务之间进行平衡,在保证公民基本服务的前提下,让被规制企业尽量减少亏损?这些具体问题都需要具体分析。

 

三、梯若尔的其它理论贡献

 

除了产业组织理论和新规制经济学,除了几本经典专著或教材,梯若尔还有一些非常经典的论文,它们同样搭建了梯若尔荣膺诺奖的理论大厦。就我研究的契约与组织理论领域而言,有三篇论文是无法绕开的。

在梯若尔几百篇高水平论文中,被引用次数最高的,是他和哈佛大学经济系讲座教授菲利普·阿庚(Philippe Aghion)于1997年发表在《政治经济学杂志》(JPE)上的论文《组织中的正式权威和真实权威》。这篇文章讨论了如何授权这个组织中永恒的难题。他们认为,授权(或分权)的好处是,下属会有更高的积极性去完成任务,但下属可能做出对其自己而非对上司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因此,如果上司和下属之间利益分歧很小,就应该充分授权;反之,则应该实行集权。这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什么中国的民营企业老板通常将接班人的位置传给自己的儿女,而不是传给创业元老或职业经理人。因为中国人深信“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

第二篇不得不提的文章是梯若尔1986年发表在《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上的论文《科层和官僚:组织中的合谋问题》。这篇论文开创了“委托人—监督者—代理人”三层经典框架,并且提供了防范合谋的机制设计。合谋在各类组织中都广泛存在,因此本文可以被广泛地应用于分析各类合谋现象,包括腐败、矿难、食品安全和偷税漏税等现象。我本人的专著《政企合谋与经济增长:反思“中国模式”》就广泛地应用了这一强大的框架。

第三篇重要论文是梯若尔1999年发表在《计量经济学》(Econometrica)上的论文《不完全契约:我们站在哪里?》。这篇文章认为,由哈佛大学经济系讲座教授奥利弗·哈特Oliver S. Hart)等人开创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企业的产权理论,建立的理论基础是不稳健的,存在逻辑上的内在矛盾。为此,以马斯金和梯若尔为代表的完全契约学派,与以哈特和约翰·莫尔(John Hardman Moore,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为代表的不完全契约学派,在1999年《经济研究评论》(RES)专刊上进行了激烈的论战。

决战紫禁之巅的结果是,硝烟弥漫之后,两派似乎谁也没有说服谁。虽然马斯金和梯若尔先后都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契约学派就大获全胜。万一下次诺奖再颁给了哈特呢?

 

(作者聂辉华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本文发表于上海《东方早报》,20141021,第B06版,发表时题为《为何说不同行业需要不同的规制工具》,全文链接为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14-10/21/content_9331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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