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作家方舟子在微博上质疑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二十年没发表论文”,在网上引起了一片口水战。支持者和反对者围绕贺教授是否发表了“合格的论文”展开了争论,却忽视了一个更为根本的前提:究竟公众有没有资格质疑大学教授的发表记录?在方的支持者看来,大学教授有义务向公众公开其学术研究成果,因为公立大学的教授是靠纳税人养活的,所以任何一个纳税人都有权要求大学教授这样做。即便是贺的支持者,似乎也默认了这个前提,实际上贺也很快公布了其发表记录。然而,这种质疑不仅有失程序正义,也有失实体正义。
首先,从程序正义上讲,这样的公众“问责”问错了顺序。一个教授是否合格应有大学来判断,因为是大学负责招聘和考核教师,而且学术评价是高度专业的工作。公立大学由政府拨款,受政府领导,应对政府负责。而政府要对选民或纳税人负责。因此,如果纳税人对一个大学教授不满,首先应该问责政府,然后由政府问责大学,大学再问责教授,这叫“顺序问责”。否则,如果一天有100个网民对某个教授提出各种质疑,而这个教授就每天忙于应对,他又如何能够顺利开展教学和研究工作?那才是真正对公众失责。在技术上,这里存在一个代理问题。因为存在代理成本,所以纳税人即便要问责公职人员,也应遵循基本的程序。方舟子如果质疑贺卫方水平不够,应该向主管北大的国家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提出质问,而不应该利用网络的便利轻率地对贺卫方发出挑战。遗憾的是,当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无成本地面对大学教授或者公职人员时,他们只看到了一网之隔的物理距离,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逻辑距离。
其次,从实体正义上讲,这样的公众“问责”问错了理由。支持或赞同公众问责大学教授的理由是,大学教授是纳税人养活的,应该对纳税人负责。问题是,大学教授究竟是不是纳税人养活的?“养活”一词表示一方向另一方的单向转移支付,即另一方并未提供足够的回报。但大学教授不是白吃公家饭的人,他们从财政那里获得工资,同时依靠自己的劳动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和科研成果。这分明是一种双向交易的契约,哪里存在谁养活谁的问题?大学教授也是普通劳动者,也是纳税人。因此,将纳税人和大学教授并列本身在逻辑上就不合适。但为什么同样是公职人员,政府官员就应该对纳税人负责呢?根据经典的公共选择理论,官员对纳税人负责,不是因为官员是纳税人养活的,而是因为官员的权力来自于选民授权,同时其行为涉及公众利益,不能由官员自己来决定,必须由公众来决定,这就是“公共选择”。换言之,是权力授受和公众利益原则决定了问责的存在,而不是谁养活谁决定了问责的存在。多说一句,难道政府官员就不提供服务或产品吗?中国的政府不仅是市场的维护者,很大程度上也是市场的主要参与者,这就更不能支持“养活论”。按照上述逻辑,不是所有的公职人员都需要对公众负责。中国至少有4600万人属于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怎么可能个个都实行直接问责?而且,每个公民在出生之后都享受了用纳税人的钱提供的公共物品,难道所有人要对所有人问责?另一方面,也不是非公职人员就不需要对公众负责。对于一个没有担任公职的名人,如果他的行为会显著影响到公众利益,那么他也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公众负责。这体现了权力和责任的对等。
拜互联网所赐,近年来在一系列公共事件中,公众问责意识明显增强了,这是国家的幸事。然而,我们应该警惕的是,滥用问责或无序问责可能会帮了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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