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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威廉姆森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时间:2007-07-16 00:00,来源:白鲨在线

制度经济学读书笔记之八(TCE1

 

 

一、感性评价

看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我更加相信国内学者轻视了威廉姆森的重要思想。该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用一个简洁有效的框架深入地分析了当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风格上看,思想深邃,洋洋洒洒,深入浅出,旁征博引,可谓难得的鸿篇巨制。不知道是不是我读的书太少,反正在我看来,能够同时具有上述优点的经济学著作,我还没有看到第二本。

 

二、基本思路

该书的基本思路是:以交易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将所有交易还原为合同,根据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三个维度将合同分为不同的属性,分别对应不同的治理方式,通过比较不同治理方式的交易费用,进行比较制度分析。

 

三、理论渊源

威廉姆森的思想被称之为交易费用经济学(TCE),它实际上是不完全合同理论的一个分支,另一分支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新)产权理论。TCE的理论营养源于19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的经济学、法学和组织理论。概括地说,TCE从经济学那里汲取了不确定性、交易、交易费用、知识或信息的思想,从法学那里汲取了框架合同、私下解决、不完全合同和契约法的思想,从组织理论(或早期行为经济学)那里汲取了有限理性、机会主义、默示知识和组织变革的思想。所有这些思想营养,汇集到一起,再加上威廉姆森自己的提出的“资产专用性”概念,使威廉姆森提炼出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三个核心概念,不完全合同理论和TCE正是建基于这三个核心概念。

 

四、基本框架

尽管全书内容广博,但是我认为可以通过一个框架将所有主要内容串联起来,如下:

     总结

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框架具体分析每一个环节,就相当于温习了全书。

第一个环节——交易。TCE秉承老制度学派(康芒斯)的传统,以交易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这实际上也是合同理论、激励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的思路。根据是否有专用性技术以及是否有相关保护措施,可以将交易分成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价格。(说明:由于无法显示图表,因此详情请参考聂辉华,《交易费用经济学:过去、现在和未来》,《管理世界》2004年第12
   
第二个环节——合同。根据垄断倾向和节约交易费用的倾向,可以将合同区分为垄断合同和效率合同两类。根据对不同合同的研究角度,可以区分若干种理论或学派(如下图)。将威氏的分类方法与福斯(Foss1999)的分类方法结合起来,能深化我们对契约与组织理论发展脉络的认识。当然,也可以将合同分为标准合同(k=0)和非标准合同(k>0)。

第三个环节——合同属性。如果我们根据TCE最核心的三个概念——有限理性(+,0)、机会主义(+,0))和资产专用性(+,0)——作为基本维度来刻画合同的种类,那么合同可以分为“计划”(0,+,+),它近似对应于完全契约理论、机制设计理论或激励理论;“承诺”(+,0,+);“竞争”(+,+,0);“治理”(+,+,+),对应于TCE。我们也可以对理性、机会主义和不确定性分别区分出三个等级,这样就可以定义“合同人”、“新古典人”和“新型人”(new man)等“人种”。

第四个环节——治理方式。如果我们以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假设为基础,考虑资产专用性程度、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程度,那么又可以区分出大致三种合同:(1)古典合同(0VV[1],即显性的、自我实施的、标准的、完全的合同,此类合同对应于“市场”这种治理方式;(2)新古典合同(HLL),即不完全但是可依靠第三方(主要是仲裁)实施的合同,此类合同由于交易次数较少,不宜建立专门的治理结构,因此对应于市场治理;(3)关系合同(HHV),如果不确定性增强(H),那么就应当采取统一治理(企业),反之则采取双方治理(市场)。

第五个环节——交易费用。科斯(1937)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张五常(1983)进一步区分了交易费用的类型,但是对于什么决定了交易费用却并不令人完全信服,因为他们无法解释为什么同样内容的交易会具有不同的交易费用[2],并且对于交易费用的分析基本上停留于静态的分析。威廉姆森更细致地考察了交易环境和交易内容的物理属性(资产专用性),从而深化了交易费用的思想。威氏明确将交易还原为合同,由不同的合同属性导出不同的交易费用,再根据交易费用大小进行治理结构的选择,就成功地将交易费用和治理联系起来了。威氏还从合同签订前后两个阶段考虑了交易费用。重要的是,只有在不完全合同环境下,分析治理问题才有价值(Zingales2000)。如果说科斯首创了组织边界的分析,那么我认为是威廉姆森主要开创了组织治理的分析,威氏和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一起将人们对企业的注意力从边界处引入边界内。

第六个环节——比较制度分析。根据上述思路,威氏具体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的主要经济制度:市场和科层的边界、激励,工作组织,劳动组织、现代公司等等。下面简要地介绍威氏关于这些制度的观点。

关于纵向一体化。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技术决定论,纵向一体化主要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威廉姆森驳斥了这种观点,其驳斥理由可以总结为三点:其一,使用拥有一种垄断的、独一无二的技术?其二,是否这种技术只能对应于唯一的组织形式?其三,技术是否不可分割?[3] 威廉姆森发展了一个综合考虑了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的简单模型,从比较静态的角度解释了纵向一体化问题。市场由于高能激励、加总需求因而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生产成本优势,但是企业由于适应性治理因而在治理成本方面具有交易费用的优势。合意的组织边界应该在最小化生产成本和治理成本之和时实现。资产专用性越强,不确定性越强,那么就越是倾向于采取企业(科层)的治理方式。在市场和科层的临界点附近,还存在“混合治理”(hybrid)。接下来,威廉姆森批评了建基于新古典企业理论的美国反垄断政策,评述了强权理论(domination theory)、市场势力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以及策略行为理论对纵向一体化的解释,并以若干行业的前向、后向和横向一体化的案例佐证TCE的观点。

关于企业的边界。威廉姆森认为现有的理论都不能完美地解释为什么企业的规模受到限制这个问题。无论是有限理性说(Knight1921)、控制性损失说(Williamson1967)、增长速度说(Penrose1959)还是组织资本说(Prescott & Visscher1980),在“最高层实行选择性干预”的利器下都缴械投降了。因此,是什么原因使得企业不能实行选择性干预呢?或者说,为什么企业不能引入市场的高能激励(high-power incentive)?整个第六章就是解释这个问题。概括地说,如果在企业中引入市场的高能激励,那么被兼并方就会滥用兼并方的资产,而兼并方有会利用自己的产权优势侵占被兼并方的剩余。这两种成本加上“官僚主义成本”,限制了企业的规模。反之,在市场中引入低能激励(low-power incentive),例如成本加成法,又会导致代理方的风险规避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主要由缺乏比较审计引致)。威廉姆森想说的是,无论是何种激励机制都是有代价的,但是“串换”则代价更高。对于企业的规模问题,我在后面还要进行深度评论。

关于贸易问题。既然市场和科层的激励机制更有所长又无法兼容,那么能否设计一种过渡结构以便吸取两者所长呢?威氏认为建立一种可靠的承诺贸易可能有望解决这个问题。在单边贸易中,威廉姆森用一个简单的质押模型说明了,当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时,如果买方向卖方提供一定价值的抵押物,那么这种可靠的承诺就能够建立。授予特许经销权和两部定价法就是质押模型的运用。在双边贸易中,为了防止一方没收抵押品,用互换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质押模型和互换模型可以看作是在进行专用性产品交易时防范机会主义的反应。

关于工作组织。威廉姆森根据所有权类型将工作组织分为三大类六小类:个体户(家庭承包制和松散联合模式)、集体所有制(单干和“同年帮”)[4]、资本主义模式(内部合同制和权威关系)[5]。威廉姆森得出了一些很有意义的结论,如等级的强弱与产权性质无关,而与决策模式有关。例如,同年帮就比内部合同制具有更强的等级观念。根据产品流程、工作分配的属性和激励效果,对上述组织类型的效率比较表明:单干最具工作的多样性但是效率最低;等级制最低的模式(松散联合模式)也是效率最差的模式,并且组织形式的效率排名与历史顺序总体上一致;除单干外,定期签约模式优于连续签约模式的效率。通过上述分析,威氏驳斥了激进经济学(radical economics)关于权力决定组织形式的观点。

关于劳动组织。威廉姆森用资产专用性和互补性两个维度,将劳动组织区分为四种类型:内部现货市场(LL)、初级团队(LH),互担责任的市场(HL)和紧密团队(HH),并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威廉姆森分析了工会的三种基本作用:垄断,目的是提高工资;效率,主要表现为代理人作用和改善治理结构的功能;呼吁(voice),指工会的政治功能。工会的作用伴随人力资本的专用性程度加强而加强。威氏还分析了劳动雇用资本型企业(LMF)由于筹集资本、产生企业家和分配剩余方面的缺陷所导致的低效率原因。

关于现代公司。威廉姆森认为铁路专用性导致了19世纪中后期铁路公司的并购浪潮,并解释了直线参谋制(U型)、控股型(H型)和事业部制(M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变革。由于在认识、信息披露和组织团队运用方面的困难,使专用性技术的转移成本高昂,因此跨国公司作为M型企业的国别扩展就出现了。

关于公司治理。根据交易环节给出的那个分析框架,威廉姆森分析了劳工、资本家、供应商、客户、经营者和社区六类利益集团在公司中的保护措施及其与董事会的关系。根据威氏的理论,如果没有在公司中投入专用性的人力或物资资产,那么便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治理结构或保护措施,当然就没有必要进入董事会。(1)劳工:如果投入了专用性人力资本,可以通过参与董事会了解信息但不决策来实施保护。(2)资本家或者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投入企业的资本通常是沉没成本,具有高度专用性,并且要承担最后责任,因此最需要以董事会的形式得到保护。董事会就是保护股东的治理结构。一些长期贷款人所贷款项也具有专用性的特点,因此也可以考虑进入董事会并享有投票权。不过一旦没有呆坏帐的风险,那么银行就可能没有必要进入企业。这正体现了“控制权相机转移”的观点(Aghion & Bolton1992)。(3)供应商:如果他们为供货而投资于耐用性资产,那么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和抵押的方式予以保护,而不需要派代表进入董事会。(4)客户:如果投资于耐用消费品,可以通过品牌、担保和仲裁听证等措施来保护自己,无需进入董事会。(5)经营者:虽然投入了专用性人力资本,但是可以通过薪酬计划(如金降落伞)来保护自己。让经营者进入董事会虽然有一定的好处,但是由于其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和特殊的地位,可能会使董事会沦为经营者的工具。因此即便允许其进入董事会,也不能改变董事会作为保护所有者的治理机构的本质。(6)社区:虽然可能存在基础设施投资的专用性问题,但是可以设计其他保护措施,而不必让其进入董事会。

关于自然垄断特许权的竞标。特许权竞标是通过事前竞争来减少自然垄断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的一种方式。威廉姆森认为,不能对所有的垄断产业一刀切地招标或者监管,而应该考虑到资产专用性和不确定性。威廉姆森分析了一次性合同、不完全的长期合同以及定期续签的短期合同三种招标方式,认为它们在招标前、招标中和招标后都有这样那样的不尽完美之处。如果考虑到资产专用性以及不确定性,从而对管理手段不断更新,那么本质就与政府监管没有差别。

关于反垄断问题。威廉姆森严厉地批评了1960年代美国的反垄断政策。这些政策建立在新古典企业理论关于企业的错误假设之上,把一切非标准合同的行为都视为“垄断”。之后的二十多年,政策制订者在关于进入壁垒问题上开始重视交易费用的分析。但是,在评价策略行为时,仍然忽视了专用性投资问题。

最后,威廉姆森总结了TCE的特点、缺陷和未来。TCE的主要缺陷在于模型比较粗糙,工具主义太强,不够完善和系统。官僚主义、多重契约、信任、尊严、声誉等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

 

五、学术评价

在对全书作了全面而详细的介绍之后,终于可以做一点点学术性的评价了。我的评价包括四个方面:优点、方法论、实证和前景。

威廉姆森的贡献在于,增加了对交易环境和交易物的物理属性两个方面的分析,细化了交易费用的来源,从而在交易费用的“量”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形下,先行在交易费用的“质”上取得了一个突破,解释了“什么样的契约用于什么样的活动,以及为什么?”的问题,为建立TCE做出了仅次于科斯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威廉姆森将交易、合同与组织治理结构联系起来,并刻画了不同治理结构的特性(此即“分立的治理结构选择分析法”),从而扩大了TCE的分析视野,开创了在不完全合同框架下分析公司治理的先河。利用一个简洁的分析框架来分析庞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这恐怕也是史无前例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尽管威廉姆森吸收了来自经济学、法学和组织理论的营养,却难以为其核心假设找到一种合意的数学模型。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都是一个大而化之的概念,都是一种对人性或者物理性质的程度的描绘,难以形成一种纯粹的、彻底的公理化命题。尤其是“机会主义”假设,它可能与“经济人”假设是重合的(张五常语)。在厘清交易费用概念方面,威廉姆森引入了资产专用性等概念,但是似乎遗忘了另一些更重要的东西。比如信息问题,在信息对称和不对称下的交易费用显然是有重大差别的。仅仅是行政控制的优越性并不能保证信息的充分和对称,而且这与“机会主义”的行为假设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当然,由于信息是否对称对于交易费用的大小不会形成单调的、确定的影响,因此后来者(如哈特)就不得不也忽略了这个问题——代之以“信息完全且对称”假设。

然而,我要指出的是另一个致命的问题,威廉姆森几乎完全忽略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或者缔约各方的非合作博弈事实。威廉姆森强调企业具有适应性治理的优点,潜台词就是说,科层中缔约各方是进行合作博弈,一切都好商量,到时候再说吧。问题是,在合同不完全的情形下,真要是出了问题,谁说了算?谁有最后的负责权?如果缔约各方是非合作博弈,请问适应性治理还能否实现?这直接关乎一体化的收益问题。聪明的哈特正是从这个角度切入,给了威廉姆森致命一击。[6] 如果考虑到非合作博弈,那么通行的做法也还是有一个要命的问题:就是几乎所有的博弈模型都假定谈判人之间是实力相同的。或者少数模型假定力量是有差别的(如哈特),但是这种差别不是内生的,而是外生的。如何在事前内生博弈实力,我相信这一定是一个艰巨但却充满希望的课题。威廉姆森的死穴,还体现在许多组织设计文献上,我怀疑Zingales的相关理论就有这个严重的问题。当然,威廉姆森其实也许已经注意到这点,他“拐弯抹角”地说,官僚成本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如果考虑到这点,其实他与哈特的分歧没有看上去那么大,我倒是觉得哈特为了凸显自己理论的独创性,忽视了威廉姆森自1970年代以后的思想演变。

从我掌握的实证文献来看,威廉姆森的理论大约只有一半通过了检验。比如资产专用性问题,因为没有很好的量化指标,因此资产专用性到底有多么严重就很难说了。尤其是在《法经济学杂志》(JLE2000年刊登了三篇关于费雪车身的案例之后,人们对于敲竹杠问题是否那么严重仍表怀疑。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搞清楚,那么威廉姆森的整个分析框架都将摇摇欲坠,由此也将影响到整个不完全合同理论。采取典型案例来实证当然可以稍微避开量化问题,但是常常由于看问题的视角不同,而后人又难以复制当时的场景,因此其说服力可能要打折扣。

相对于哈特的那一支不完全合同理论,威廉姆森的这一支目前处于弱势。一方面是后继乏人,另一方面是因为模型化的困难。但是正如威廉姆森自己所承认的那样,TCE框架毕竟太粗糙,甚至不能进行边际替代分析。这就几乎无法利用主流经济学的硕果。GHM模型能够成为模型,与“剩余控制权”量化为剩余是分不开的,如果TCE考虑用“可占用性准租”来具体化“资产专用性”,模型化也不是不可能。这就是说,需要将TCE中的治理学派和计量学派结合起来。尽管威廉姆森重视“科层”甚于重视“企业”,但是我认为他并没有建立一个科层理论,甚至没有考虑到授权问题。在一个多层级的组织中,将授权和“模块”(modularity)联合起来考虑,那么组织的激励边界就可能会得出新的结论(李海舰、聂辉华,2004)。这正是我下一步想考虑的问题。

困了,休息先。

 

2004724深夜



[1] V表示该维度的方向为任意,后面的H表示高,L表示低。

[2] 最常见的诘难就是,为什么市场和企业会同步扩张?

[3] 这第三点是我总结的。类似的逻辑可以质疑企业的能力/知识/资源理论,我跟杨其静讨论过这个问题。

[4] 根据我的理解,单干相当于中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同年帮则相当于LMF

[5] 内部合同制相当于私营企业承包制,权威关系就是典型的私营企业。

[6] 哈特引入“剩余控制权”以及纳什谈判解当然是有很大贡献的,但是他也不是完美无缺,他的问题我们日后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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